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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民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玉香与朱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玉香,朱振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203号申请人丁玉香。被申请人朱振强,1980年3月21日。申请人丁玉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振强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褚建名下的位于薛城区永福南路清泉小区商校35号楼东2单元3层东户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朱振强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查封担保人褚建名下的位于薛城区永福南路清泉小区商校35号楼东2单元3层东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