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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88年生,汉族,住顺平县。被执行人徐某,男,1987年生,汉族,住顺平县。许某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会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