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孟新与张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张晓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557号原告:孟新,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张晓,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中允集团公司。原告孟新与被告张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被告张晓将龙口市九里城小区物业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2014年9月底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2015年1月31日被告张晓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装修款58000元,后被告张晓偿还了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8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3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晓未到庭,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孟新经朋友介绍,自被告张晓处承包了龙口市九里城小区物业装修工程,2014年9月底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张晓未支付装修款。2015年1月31日,被告张晓向原告孟新出具欠条一张,��明:“今欠孟新九里城物业装修款58000元(伍万捌仟元整)”。后经原告孟新摧要,被告张晓偿还了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孟新38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晓将龙口市九里城小区物业装修工程交与原告孟新施工,原告孟新将上述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双方形成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按照约定为被告完成了装修工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只支付了20000元,余款38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38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张晓既未到庭应诉,也未答辩,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晓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孟新工程款3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张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军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崔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