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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6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田继超与宋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487号原告田继超。被告宋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继超与被告宋志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继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继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继超承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春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