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正余与奉节县茅坪湾煤矿,陈建勇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余,奉节县茅坪湾煤矿,陈建勇,刘正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465号原告沈正余,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成生,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奉节县茅坪湾煤矿,住奉节县万胜乡真武村。投资人陈建勇。被告陈建勇,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奉节县永安镇诗城西路410号2单元4-2,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7409173934。被告刘正台,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清水村3组27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61952041735X。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正余与被告奉节县茅坪湾煤矿、陈建勇、刘正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正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正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沈正余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明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