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增志申请执行李和平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志,李和平,赵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志。被执行人李和平。被执行人赵淑芹。李增志与李和平、赵淑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建喇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和平、赵淑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元、诉讼费55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李和平已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331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建喇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120元由李和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