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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恢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增志申请执行李和平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志,李和平,赵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恢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李增志。被执行人李和平。被执行人赵淑芹。李增志与李和平、赵淑芹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建喇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和平、赵淑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元、诉讼费55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李和平已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3318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建喇民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收取120元由李和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