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和几乎生育委员会与刘某某、张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几乎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主任。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泉县人口和几乎生育委员会与刘某某、张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行非审字第000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张某某应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430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长期在外,亦未查出有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行非审字第000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明辉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