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汪万海与许顺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万海,许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汪万海,男,土家族,住重庆市。被执行人许顺昌,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汪万海与被执行人许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汪万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05月08日向被执行人许顺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许顺昌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因被执行人许顺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长期外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电话告知申请人。本案尚有标的款470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732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