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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XX忠与孙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忠,孙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XX忠,女,汉族,1958年8月4日生,住济南市被告孙芹,女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胡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忠与被告孙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忠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XX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均由原告XX忠负担。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燕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