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开执字第2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谷孟昌与王洪星、牛永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孟昌,王洪星,牛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开执字第273-2号申请执行人谷孟昌。被执行人王洪星。被执行人牛永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分别向被执行人王洪星、牛永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谷孟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22元。被执行人王洪星承担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167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洪星、牛永刚银行存款共计2198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