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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委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莉与曾利明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莉,曾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委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杜莉,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执行人曾利明,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杜莉与被执行人曾利明刑事赔偿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执行人退赔申请人现金人民币297047.11元。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人民币119251.93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剩余债权人民币177795.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平执委字第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春福审 判 员  朱杰光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