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2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领芝与新乡市正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2267号原告陈领芝。被告新乡市正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和平路332号。法定代表人郭炳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领芝诉被告新乡市正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领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领芝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领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陈领芝负担。审 判 员 刘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齐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