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燕青与资源县中峰乡福乐页岩砖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青,资源县中峰乡福乐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李燕青。被执行人:资源县中峰乡福乐页岩砖厂,住所地:资源县大埠街***号。负责人陈忠明,该厂厂长。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李燕青申请资源县中峰乡福乐页岩砖厂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资民初字第26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资源县中峰乡福乐页岩砖厂应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24日单位部分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本院经向资源县劳动保险所核实,被执行人资源县中峰乡福乐页岩砖厂应为申请人李燕青缴纳2010年10月1日至2014年1月24日单位部分的保险金额共计2493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资源县中峰乡福乐页岩砖厂一次性给予李燕青、潘玉华补偿款项一万五千五百元整(15500元),两案【(2015)资执字第161号、(2015)资执字第162号】全部执行完毕,剩余款项李燕青、潘玉华自愿全部放弃,今后不再以任何借款和理由再行主张权利;二、两件执行案件,每件收取执行费50元,共计100元,由资源县中峰乡福乐页岩砖厂承担。”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书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进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