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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关仕娥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仕娥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3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仕娥,女,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仕娥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代理检察员刘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仕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仕娥于2007年4月25日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尾数为7826的信用卡1张,透支消费至2014年5月22日开始逾期不还款。银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多次通过电话、寄件等方式催收欠款,但被告人关仕娥拒不还款,且对银行隐瞒变更联系电话、住址之事实。截至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关仕饿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本金达人民币49992.4元。2015年7月5日,被告人关仕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告人关仕娥家属代其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关仕娥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证人(受害单位代表)赵某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关仕娥报案材料、龙卡贷记卡确认书、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建设银行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电话催收记录、整付零寄交寄清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欠款还款通知书,证人关某1提供的关仕娥还款证明,被告人签认的龙卡贷记卡确认书、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领用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赵某、关某1的证言,被告人关仕娥的供述、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关仕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仕娥无视国家法律,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关仕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关仕娥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关仕娥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仕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英子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人民陪审员  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庆波周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