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忠林与肖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忠林,肖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韦忠林,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被告:肖杨,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忠林诉被告肖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忠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忠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韦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书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