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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韦忠林与肖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忠林,肖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韦忠林,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冠英镇。被告:肖杨,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石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忠林诉被告肖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忠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忠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忠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韦忠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书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