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邢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邢延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767号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法定代表人徐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延梅,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邢延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延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曾存在业务外来。2011年9月2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9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无奈,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99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邢延梅购买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建筑机械,欠货款99000元,于2011年9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货款99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邢延梅购买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建筑机械,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被告邢延梅负有向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被告邢延梅欠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公司建筑机械款99000元,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邢延梅支付所欠建筑机械款9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延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万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筑机械款9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邢延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丙申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佼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