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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诗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诗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507号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莫美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黄勇,信贷员。被告黄诗球,农民。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诗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黄诗球达成了还款意愿,本案无须继续审理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宏邈审 判 员  卢红民人民陪审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陶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