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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腾某,女,汉族,1980年3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12月2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3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返还原告2963元。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