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腾某,女,汉族,1980年3月13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张某,男,1978年12月22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3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返还原告2963元。审 判 长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人民陪审员 伊永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