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彭平、彭文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军,彭平,彭文强,中山市国欣电器有限公司,蒋春华,滕明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45号原告:刘永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赤水,公民身份号码×××5353。委托代理人:何满珠、邓贵昌,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号码×××3032。被告:彭文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号码×××3793。被告:中山市国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滕明英,该公司经理。被告:蒋春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号码×××3821。被告:滕明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以上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邢金莲、宋勇,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军诉被告彭平、彭文强、中山市国欣电器有限公司、蒋春华、滕明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保全费2851元,共计2856元,由原告刘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