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孝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孝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王某,性别:××,××族。被告吴某,性别:××,××族。被告任某,性别:××,××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吴某向该借款4万元,由被告任某担保,并出具借据一支。后该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原告王某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王某身份证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一支,用以证明被告吴某欠原告王某4万元,被告任某系担保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钱系该介绍被告吴某向原告借的,该系担保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任某针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于2013年4月9日向原告王某借款4万元,由被告任某担保,出具借据一支,载明:“今欠到王某人民币肆万元整,陆月份给贰万元整,拾贰月份还清。于13年还不清,以后加利息,按每元每日按机算利息叁分,借款人吴某,担保人任某,2013年4月9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给付。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案为凭,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吴某归还借款4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保证人被告任某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任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应对被告吴某的借款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归还原告王某借款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任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吴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涌人民陪审员  李海滨人民陪审员  康孝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