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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振瑜、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振瑜,张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157-1号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永同昌大厦12楼,组织机构代码61227191-X。法定代表人张宗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玉雪。被告洪振瑜,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张琦,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振瑜、张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永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李 吟人民陪审员  陈蘋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邱福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