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城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增连与滑县五星造纸厂、芦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增连,滑县五星造纸厂,芦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城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胡增连,男,1948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五星造纸厂,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康路。负责人刘福民职务:经理。被告芦建敏,女,1955年12月23日生。原告胡增连诉被告滑县五星造纸厂、芦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增连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增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连增负担。审判员 徐晓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