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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肖凤波与胡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波,胡文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23号原告:肖凤波,经商。被告:胡文娟,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凤波诉被告胡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凤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由原告肖凤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