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肖凤波与胡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凤波,胡文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923号原告:肖凤波,经商。被告:胡文娟,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凤波诉被告胡文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凤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已减半),由原告肖凤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