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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28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邹家凡与蔡海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285-2-9号申请执行人邹家凡与被执行人蔡海青追偿权纠纷一案,黄石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鄂黄石中民四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806.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海青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阳新执字第002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永钢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文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