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跃文与被执行人侯荟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跃文,侯荟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胡跃文,男。被执行人侯荟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跃文与被执行人侯荟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侯荟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一日书记员  陈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