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2等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李×1,李×2,李×3,王×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07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75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羁押,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瑛峰,北京市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1,男,1981年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天时,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2,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逮捕,2015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3,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李×1、李×2、李×3、王×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李×1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李×1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李×2、李×3、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害单位北京农投东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胜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00203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陈林林代理审判员 常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