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德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德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98号罪犯张德祥,男,生于1972年4月25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3日作出了(2005)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德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了(2006)川刑终字第307号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判处被告人张德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9年12月3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2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4月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6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12月31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02.40分,月平均4.65分。该犯处没收财产3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德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