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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四川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小学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354号申请人四川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昝友生,男,生于1958年10月10日,汉族,广元市剑阁县人,退休干部,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小学(原朝天区金台乡小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天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小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小学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小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羊木镇小学的银行存款50650元。(本金50000元、执行费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