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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奇申请执行陈涛、文革、陈瑞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奇,陈涛,文革,陈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996号申请执行人吴奇,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执行人陈涛,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文革,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陈瑞,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吴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涛、文革、陈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涛、文革、陈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涛、文革、陈瑞当庭给付4000元(已给付),余款陈涛、文革、陈瑞定于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18000元、余款1600元及费用吴奇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257元被执行人陈涛、文革、陈瑞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