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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何义成、傅代强与娄泽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义成,傅代强,娄泽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969号原告何义成,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傅代强,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娄泽培,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何义成、傅代强与被告娄泽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蓝世洪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义成、傅代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娄泽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义成、傅代强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找到二原告为其装修黑山爱峡居农家乐,当时双方口头协商工程做完后结算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未结算工资,并于2014年1月21日写下欠条1张,约定在2014年3月底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支付。经二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55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10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二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娄泽培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爱峡居农家乐装修工程做工。2012年12月,二原告工作完成后被告未支付装修费。2014年1月21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1张,欠条上载明:“本人于2012年12月在黑山爱峡居欠到付(傅)代强、何义成装修工资5500元正,于2014年3月底前归还无误”。欠条上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支付欠款。经二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二原告举示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二原告为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做工,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于2014年1月21日进行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上约定的时间支付装修款。其未按约支付装修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娄泽培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何义成、傅代强装修款5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娄泽培负担(此款已由二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二原告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维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