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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商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振峰、李雪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振峰,李雪君,袁思清,吴丽红,杨继炸,徐辉,袁思秀,陈荣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商初字第1476号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亮。委托代理人:林娟。被告:陈振峰。被告:李雪君。被告:袁思清。被告:吴丽红。被告:杨继炸。被告:徐辉。被告:袁思秀。被告:陈荣迎。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振峰、李雪君、袁思清、吴丽红、杨继炸、徐辉、袁思秀、陈荣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陈振峰、李雪君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期内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1.83%计算至2015年4月9日止;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19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67344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2.19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袁思清、吴丽红、杨继炸、徐辉、袁思秀、陈荣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振峰和李雪君、被告袁思清和吴丽红、被告杨继炸和徐辉、被告袁思秀和陈荣迎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3日,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八被告签订《联合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同意于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向被告袁思清、杨继炸、陈振峰和袁思秀分别发放最高限额为50万元的贷款,共计200万元;八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对上述借款互负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陈振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被告陈振峰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3%,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按月利率2.196%计收罚息。同日,原告向被告陈振峰发放贷款50万元。被告陈振峰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3月16日,从2015年3月17日起的利息,被告陈振峰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陈振峰、李雪君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平阳县萧江镇凤山村XX号;被告袁思清、吴丽红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平阳县萧江镇麻步社区XX号;被告杨继炸、徐辉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平阳县萧江镇麻步社区XX号;被告袁思秀、陈荣迎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平阳县萧江镇麻步社区XX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振峰、李雪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起按月利率1.83%计算至2015年4月9日止;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袁思清、吴丽红、杨继炸、徐辉、袁思秀、陈荣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平阳县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73元,减半收取4736.50元,由陈振峰、李雪君、袁思清、吴丽红、杨继炸、徐辉、袁思秀、陈荣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受理费9473元,至迟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蔡小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振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