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李静,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振华代理审判员 孙良勇代理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旭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