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汪钟阳与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汪钟阳,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汪钟阳。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法定代表人:马梦洋。申请执行人汪钟阳与被执行人嵊州市现代光阳家电厨具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嵊劳人仲案字(2015)第16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钟阳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34000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首期10000元。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申请标的34000元,已履行标的10000元,未履行标的24000元。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20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则申请人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红 兵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