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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皮里与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里,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97-1号申请执行人皮里,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X,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皮里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XXX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皮里支付借款350000元、前期利息285000元及利息138833元(按月息2分的标准,自2014年3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57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106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9047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XXX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