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47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金华路二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68239380-8。法定代表人:孟悦兰。委托代理人:曾道奎,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曾丽,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曾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不在隆昌,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隆昌嘉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