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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龚聪与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龚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家忠,监利县荆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家香,系原告之母。被告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民主路城南新苑小区二栋104号。法定代表人钟明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聪与被告湖北宝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守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