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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尊长与李加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尊长,李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王尊长。被执行人:李加彬。申请执行人王尊长与被执行人李加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5)钢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毕研雷执行员  张恒贵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