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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执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体文与吕帮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体文,吕帮建,石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786—1号申请执行人杨体文,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帮建,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石群辉,女,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1783号杨体文与吕帮建、石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石群辉所有的位于仁寿县XX镇五四街门牌号199号的房屋时两次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杨体文不能支付优先受偿的抵押权的价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