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体文与吕帮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体文,吕帮建,石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786—1号申请执行人杨体文,男,生于1967年10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吕帮建,男,生于1965年9月16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石群辉,女,生于1964年9月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2)仁寿民初字第1783号杨体文与吕帮建、石群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石群辉所有的位于仁寿县XX镇五四街门牌号199号的房屋时两次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杨体文不能支付优先受偿的抵押权的价款。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仁寿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家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