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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矫美英与威畅宇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美英,威畅宇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850号申请执行人矫美英(系北京翩翩素心服装店业主),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威畅宇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63652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世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矫美英与被执行人威畅宇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9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威畅宇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矫美英货物损失费六万七千八百二十六元。二、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九十六元,由被告威畅宇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矫美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威畅宇货物运输(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矫美英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38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