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03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继铭与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阳业兴融资理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继铭,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阳业兴融资理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03650号原告蒋继铭。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祥路1号2幢4单元1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清,经理。被告资阳业兴融资理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河堰嘴。法定代表人李忠华,经理。被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专署街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杨进华,经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蒋继铭诉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阳业兴融资理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借款的居间服务公司资阳业兴融资理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继铭对被告成都雄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阳业兴融资理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向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