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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西藏福康物流有限公司与贺学彬、仇義元、第三人拉萨市佳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福康物流有限公司,贺学彬,仇義元,拉萨市佳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西藏福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陈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学彬,男,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被告仇義元,男,汉族,经商。第三人拉萨市佳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贺学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福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学彬、被告仇義元、第三人拉萨市佳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福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学彬、被告仇義元、第三人拉萨市佳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藏福康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藏福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学彬、被告仇義元、第三人拉萨市佳合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藏福康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献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