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晓波与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晓波,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吕晓波。被执行人: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金满。申请执行人吕晓波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6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申请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