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商初字第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丽芳与无锡德尔汽车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714号原告陈丽芳。委托代理人吴开琴,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忠飞,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德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大道1888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芳与被告无锡德尔汽车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中,原告陈丽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丽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此款已由陈丽芳预交),由陈丽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丛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