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东生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生,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50号申请执行人李东生,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东生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水泥货款396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