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葛元沛与上海海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蒙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上海海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蒙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齐某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019号原告葛某某,男,195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俞中炎,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被告上海蒙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27日生,住址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元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