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曹某,住定州市。被告马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