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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62号原告曹某,住定州市。被告马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