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商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建平与韩艳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韩艳福,于建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商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韩艳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关明明、谢丹荔,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建平,男,汉族,农民。上诉人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韩艳福、原审被告于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万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万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2元退回给上诉人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国玉代理审判员 霍 拓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