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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商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建平与韩艳福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韩艳福,于建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商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张宏政,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韩艳福,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关明明、谢丹荔,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建平,男,汉族,农民。上诉人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韩艳福、原审被告于建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万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万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1842元退回给上诉人宝清县富鑫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国玉代理审判员  霍 拓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