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登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春玲与赵桂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田春玲,女,汉族,1956年1月4日生。被执行人赵桂林,男,汉族,1962年9月1日生。田春玲申请执行赵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252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赵桂林偿还田春玲货款870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赵桂林除偿还田春玲17000元,剩余70000元尚未履行。经权利人田春玲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作出(2015)登执字第462号民事裁定书,对赵桂林所有的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车牌号:豫A802**)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赵桂林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桂林所有的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车号:豫A802**)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