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桂秋与杨明清、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秋,杨明清,隋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姜桂秋。被告:杨明清。被告:隋建强。原告姜桂秋诉被告杨明清、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找到被告,此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