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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桂秋与杨明清、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秋,杨明清,隋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姜桂秋。被告:杨明清。被告:隋建强。原告姜桂秋诉被告杨明清、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未找到被告,此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