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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乔志岐与刘荣望、陈青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乔志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哲、孔令显,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荣望。被告陈青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州南路263号。法定代表人张向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少峰,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岐与被告刘荣望、陈青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志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乔志岐负担。审判员  米彦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俊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